营业规章

第二类电信业务服务营业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规章依电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二类电信事业管理规则”订定之。
第二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二类电信事业一般业务之“网际网路接取服务”。
第三条 本业务之经营,除电信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或用户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章之规定办理。本营业规章除向主管机关报备外,亦于各营业场所及网站供消费者审阅;变更时亦同。

第二章、营业项目

第四条 本公司之提供之网际网路接取业务 (以下简称本业务) 系指利用电信机线设备,附加电脑及相关应用系统等软硬体设备,提供网际网路接取服务。主要营业项目系网际网路接取服务。

第三章、收费计算及公告

第五条 本公司各项资费由本公司依据经营成本及市场价格订定,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同时在本公司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变更时除依前项备查及公告外,并于变更前一个月帐单中告知用户收费标准调整之内容。

第六条 资费项目:

  1. 如资费表所示,用户之收费项目,均采取月结后付费方式收取,如资费表;包含“异动设定费、网路使用费、进线维护费”
  2. 费调整变更时,除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外,本公司并于网路及各营业场所公告。变更部分,变更前告知用户;用户申请本业务之服务,依公告之收费标准(资费表)缴纳费用。

第七条 本公司容许一次缴清一定期间一部或全部费用,用户溢缴或重复缴交之费用,本公司得直接冲抵用户次月或次期应付之费用,不另通知,其溢缴或重复缴交之费用于冲抵应付费用年结后仍有余额时,本公司即通知用户,要求用户依通知书所载,办理无息退还余额之程序。

第四章、申请、异动及终止

一 、申请、异动

第八条 用户租用(申请)、异动本公司各项业务,应填写并签署申请书及契约书,同时接受本公司就个别相关业务所公告之“用户须知”。

第九条 本公司各项业务租用(申请)之办理方式:
用户申请使用本业务,应填写申请书,及提示下列证件供核对:

  1. 自然人:本国人应检附国民身分证及第二证件如全民健保卡/驾照/护照等。外籍人士应检附护照、外侨居留证或在台工作证影本(居留证及工作证至少需有3个月以上之有效期限)。
  2. 用户为法人、商号:应检附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之公司设立登记表或变更登记表等文件影本,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或第二证明(例如健保卡、驾照等)文件。。
  3. 政府机关、学校及公营事业单位:凭关防或正式公文办理。
  4.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时,除须检附前项证明文件外,该代理人并应出示身份证明之身分证及第二证明文件(例如健保卡、驾照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权之资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对。代理人代办之行为,其效力及于用户本人,由用户负清偿责任。
  5. 用户租用(申请)本业务,本公司将尽速进行审查必要之文件及验证程序,以决定是否接受。除有特殊原因,包括申请文件填写不清、电信线路或机线设备缺乏等因素,导致不能在短期内接受申租者外,本公司应尽量收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开通。
  6. 本服务之租用或异动,用户应填具申请书表向本公司各营业处或指定之经销商提出填具异动申请书表申请办理。

第十条 用户如有任何异动情事,包括暂停使用(以未满一个月为限,且依营业网站公告之资费种类、限制、条件办理)、正式停用(及终止契约,并含一个月以上之暂停使用)、未缴费之停用与回复、变更申请资料、信用卡缴款授权书或邮局及金融机构自动转帐代缴同意书之资料异动,应以得存证之方式向本公司办理异动,本公司于审核无误后,即依当时有效之相关契约与本公司所定程序办理异动,除向主管机关报备外,并于各营业场所及公告于网页供消费者审阅。

第十一条 用户申请本业务之各项异动,得由申请人亲自或提出书面委托书由他人代办,但均应依本营业规章第四章第九条所载之证明文件办理之。

第十二条 用户租用本业务应缴之费用,应在本公司通知缴费之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清者经本公司为限期缴纳之通知,如逾期仍未缴纳则本公司得撤销申请并终止租用,本公司有权停止所租用各项电信设备之通信。用户所积欠之费用,仍有缴纳之义务。用户对各项应缴付费用有异议并提申诉者,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本公司暂缓催费或停止通讯。

二、服务暂停或中断

第十三条 因电信机线设备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迟滞、中断,或不能传递而造成损害时之处理方式。

  1. 本公司应维持业务系统设备之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尽速修复。但用户自备设备者,应自行修复。 电路障碍经本公司查修,发现系因客户自备设备障碍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费用。
  2. 如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务中断,本公司不负责善后及赔偿事宜。
  3. 客户自行租用之电信公司线路传输品质不良造成之损失,本公司将协助用户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维修,但本公司不负责线路维修及用户损失。
  4. 客户租用本业务,因本公司系统设备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迟滞、中断、或不能传递时,应由本公司负责恢复系统之运作,客户不需支付任何维护服务费用。

 

连续阻断时间,扣减情形

连续阻断时间扣减情形
12小时以上-未满24小时当月月租费减收5%
24小时以上-未满48小时当月月租费减收10%
48小时以上-未满72小时当月月租费减收20%
72小时以上-未满96小时当月月租费减收30%
96小时以上-未满120小时当月月租费减收40%
120小时以上当月月租费全免

 

第十四条 暂停之特殊约定

因用户违反相关法令、或违反善良风俗习惯、或违反本使用条款、或依相关主管机关之要求、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而致本业务全部或一部暂停或中断时,仍照常计费。

第十五条 用户申诉之处理

  • 用户在变更联络地址及电话时,应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本公司以维护用户日后使用之权益。
  • 本公司服务专线: 04-8712109
  • 本公司传真专线: 04-8723473
  • 公司电子邮件: service[at]v.center (请将 [at] 代换为 @)
  • 本公司网站: https://v.center
  • 本公司通讯地址:彰化县社头乡旧社村忠义路677号
  • 本公司对于用户之申诉事项,于二周内给予口具或书面签覆。
  • 本公司对于债信纪录不良之客户,保留是否接受其申请网路服务之权利。
  • 本业务可撷取之任何资源,非经所有者正式开放或授权,用户不得违法使用。
  • 用户租用本公司服务应缴之费用,应在本公司通知缴费之期限内缴清,如逾期未缴且经本公司再次催缴仍未缴纳者,本公司得办理终止契约,用户仍须缴纳所积欠之费用。

三、契约之终止

第十六条 用户使用本公司服务时,应遵循国际电信网路规则惯例、我国电信法规与本公司相关契约约定条款,否则本公司有权终止全部或一部之服务。

第十七条 本公司如受主管机废止许可应立即通知用户;暂停或终止全部或一部分业务之经营,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之日前一个月公告并通知用户,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用户应于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至本公司办理无息溢缴退费或应缴费用之手续。

第十八条 本公司如受主管机关废止许可或暂停或终止其营业时,即当然终止该部分业务对用户之服务,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若用户用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电信内容为营业者,本公司电信事业得停止其使用。

第二十条 若用户未于规定期限内缴款,经本公司以书面通知后一个星期内仍未缴费,本公司有权暂时停止客户之全部或一部服务,客户于本公司暂时停用后一个月内,得缴清费用本公司应于24小时内与予回复,若超过一个月后仍未缴清费用,本公司得将该暂时停用部分视为终止契约,并通知客户。

第五章、隐私政策与用户基本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用户涉及违法、侵权、或违反使用条款、或经本人同意或因政府行为之外,本公司对用户的相关资料或隐私不会进行监视、增删、修改或为其他之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用户基本资料利用之限制及条件

本公司因业务上所掌握之客户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客户要求查阅本身资料,或有下列情形于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或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并以正式公文载明理由及相关法令依据查询外,本公司不得对第三人揭露。

  1. 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所需者。
  3. 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4. 项情形,如情况紧急,得先为查询,再以正式公文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业务将依电信法之规定处理,并依法接受主管机关之稽核。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对用户资料之保存,应至用户终止使用后一年。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无并案销售其他电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规章未规定事项,适用电信法及其相关法令、规章及国际电信公约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章于主管机关备查后,公告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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