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契約書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鑫晟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申請客戶本人 (以下簡稱客戶)

因客戶申請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契約適用之範圍

本公司提供客戶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依本契約之相關規定訂之。本契約未規定事項,應適用本公司於網頁上公告之相關服務約款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服務範圍

本服務除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外,如增加提供其他加值服務,本公司不定期於各營業場所或網頁上公告之加值服務項目供客戶付費選用。

第三條、服務申請

一、客戶應擔保其申辦本服務所提供之資料或證明文件無虛偽不實情事,且不得以二個以上客戶名稱登記,應由申請人將客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客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

  1. 自然人:本國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證件如全民健保卡/駕照/護照等。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外僑居留證R.C.或在台工作證影本(居留證及工作證至少需有3個月以上之有效期限)。
  2.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變更登記表等文件影本,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或第二證明(例如健保卡、駕照等)文件。
  3. 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得憑關防或正式公文辦理。

二、客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客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本公司得有權拒絕客戶之申請。

三、客戶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需檢附第一項之證明文件外,代理人須為有行為能力,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客戶,由客戶負擔履約及違約責任。

四、客戶除依上述規定辦理本服務之申請外,得經由電話或網路申請本服務,客戶如以電話或網路申請,本公司得詢問其個人資料或要求檢具第一項之證明檔,確認無誤後受理客戶之申請。

五、客戶申請本服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受理申請:

  1. 客戶除使用本服務外,如另租用本公司其他電信服務,就任一服務有未繳費用且經本公司催繳仍未為支付情事或違反相關同意/申請書或服務契約之任何規定未為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
  2. 客戶指定之裝機地址非本服務之營業區域。
  3. 客戶提供不實資料或經本公司查證有解散、破產、撤銷、停業或死亡之情事時。
  4. 客戶未依本公司規定辦理本服務之申請。
  5. 依法令規定應限制或禁止客戶之申請者。

第四條、(相關業務之申請)

客戶連接本公司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應由客戶向合法經營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租用。

第五條、服務異動

一、客戶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除依本公司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利用本公司客服專線02-29010201提出申請,客戶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本公司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辦理之。如客戶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客戶自行負責。客戶之本服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客戶名稱或其代表人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請更名。客戶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服務,原申請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准用更名之規定。

二、停用、續用

  1. 客戶終止使用本公司之連線服務時,應於客戶每月1日為結帳日,五日前以書面或本公司所提供之申請終止服務登錄網頁向本公司申請,並於次月開始生效。契約終止後二週內,本公司應保留客戶前項之帳號與客戶資料及通聯紀錄。
  2. 客戶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得繼續使用原帳號與資料。期滿客戶仍未辦理續用者,本公司除依法律規定外,應刪除該帳號與客戶儲存於本公司系統中之所有資料。

三、客戶申請產品或服務變更,應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該產品或服務之申請後,應於合理期間完成產品或服務變更,產品或服務變更若需派工處理者,以施工完成日為產品或服務變更完成日。上述情形若因服務範圍所限、客戶提供之書面資料不完整或其他不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配合辦理產品或服務之變更者,本公司得不予受理,並以電話、書面、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客戶。

四、客戶申請遷移線路,應依本公司規定辦理申請移機手續,並由客戶將相關設備攜至新址,由本公司配合協助安裝測通。上述情形若因服務範圍所限、客戶提供之書面資料不完整或其他不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配合辦理移機者,本公司得不予受理,並以電話、書面、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客戶。

五、客戶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時,若有欠費之情事,需先行繳清所有積欠費用,否則本公司得不受理其申請。

第六條、連線服務費用

本服務費用不含電路費用,但本公司應提供相關電路業者之收費資訊。
本服務之各項費用收費標準詳如費率表(費率表及優惠方案應明示於契約或其附件)。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費率調整時,本公司應於調整生效日起 7 日前於新聞傳播媒體、各營業場所或網頁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客戶。
客戶因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被暫停連線服務時,停止期間之租費仍應照繳,但收費總額不得超過一個月之租費。
本服務之各項費用如屬有期限之優惠措施時,應於優惠期滿前30天通知客戶;如優惠方案期滿後續用需加收費用者,應先經客戶同意。

第七條、積欠費用之處理方式

客戶逾期未繳納應繳費用時,本公司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客戶應限期清償;逾期仍未清償者,本公司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清償。
服務提供之限制
為維持系統正常運作,本公司有權過濾電腦病毒檔案,客戶若不同意本公司代為過濾者,應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本公司。
客戶於本公司之系統重複上線時,本公司得立即予以自動斷線。
本服務之各項頻寬規格係參酌國際電信事業之營業慣例所制定,由於傳輸信號中含有傳輸技術所必需之添加控制資訊,因此客戶使用本服務之實際傳輸速率即使在線路條件最佳情況下亦會低於頻寬規格所載最大傳輸速率。客戶使用本服務之實際傳輸速率亦會因距離、纜線品質、周圍環境干擾及客戶之自有設備等級等因素而受到不同程度之影響,因此本服務不提供保證速率。

第八條、服務中斷之處理

一、本公司各項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更動及停機,應於實施前事先公告於本公司網頁上。
二、客戶租用本服務,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當月月租費應依下表規定予以扣減(未收取月租費或因不可抗力事故所致者則不在此限),但本公司無須負擔其他賠償責任:

連續阻斷時間扣減情形
12小時以上-未滿24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5%
24小時以上-未滿48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10%
48小時以上-未滿72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20%
72小時以上-未滿96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30%
96小時以上-未滿120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40%
120小時以上當月月租費全免

 

三、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
四、通信開始之時間,以實際通信開始之後為準,通信開始不明者,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
本公司之責任:

  1. 本公司應每日二十四小時提供本服務契約中之各項服務。
  2. 本公司應維持連線之品質及正常運作。
  3. 本公司應提供適當之客戶服務處理網路設定詢問、障礙排除及報修等事宜。

本公司之免責事由:

  1. 本服務如因客戶端環境因素、客戶自有電腦或其他設備因素而無法完成設定或正常運作使用者。
  2. 客戶如自行於網際網路上散佈或擷取之各項資料與程式,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由客戶自負其責,本公司概不負責。
  3. 本公司如已於客戶申請租用本服務時,告知與本公司系統相容軟硬體設備之標準並經客戶確認,客戶不得於申請後向本公司主張軟硬體設備不相容之擔保責任
  4. 客戶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免費網路加值服務時,宜自行採取防護措施。本公司對於客戶因使用(或無法使用)免費網路加值服務而造成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5. 客戶在使用本服務時,未遵守本契約所列之使用規則或違反法令規定,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由客戶自負其責,本公司概不負責。
  6. 客戶在使用本服務時,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由客戶自負其責,本公司概不負責。
  7. 客戶因違反本契約或因違反帳戶、密碼之正常使用,以致帳戶遭盜用、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者,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8. 因不可抗力事故所致之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連線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等情形。

第九條、客戶之責任

客戶對租用本服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並對停用本公司服務前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客戶對於連線帳號及密碼應妥善保管,避免外洩。
客戶在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本契約第十二條所列之使用規則。
客戶申請本服務時,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
客戶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應以書面或本公司提供之登錄網頁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如客戶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客戶如遭他人植入電腦病毒或其他足以干擾網際網路正常運作之程式,客戶應配合本公司作相關之處理,本公司必要時得暫停其使用。若上述情形係非可歸責於客戶事由所致者,其停止通信期間,本公司得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扣減當月月租費。

第十條、客戶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客戶負一切法律責任,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

  1. 客戶蓄意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
  2. 客戶在網路上發表或散布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3. 客戶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
  4. 客戶有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電子郵件信箱或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危害通信之情事。
  5. 客戶有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行為者。

第十一條、禁止濫發電子郵件

本公司如發現客戶發送大量未經請求之電子郵件情事時,得要求客戶立即停止發送;或要求客戶於適當期間內(不超過7日)回覆,否則依第十一條規定處理。
本公司接獲他人檢舉客戶擅自寄發電子信,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得暫時擱阻客戶所有IP網段之發信功能。

第十二條、 契約修改

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變更者,本公司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客戶。
客戶若不願接受變更後條款,得於收受前款通知後三十日向本公司主張終止租用,並辦理退款,本公司應於客戶申請退費之日起三十日內以下列方式為之:
□ 掛號寄發支票
□ 現金

第十三條、 保密義務

一、本公司對於因業務上所知悉之客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本公司依相關法令規定得將客戶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編印或建置客戶目錄,並於業務所需及法令規定之範圍內使用,該等資料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4. 與本約相關之本公司協力廠商為協同提供本服務,於符合本合約之目的範圍內所為之使用或利用(包含且不限於電路之申請或維修、資料建檔、備份及出帳等)。

二、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傳真公文影本後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三、本公司基於客戶管理及客戶服務提供需求,得將客戶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編印或建置客戶目錄,並於業務所需及法令規定之範圍內使用該等資料。

第十四條、申訴服務

一、客戶不滿意本公司提供之服務,除可撥叫本公司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本公司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本公司應即處理。

  1. 本公司之服務專線為:02-2901-0201
  2. 本公司傳真專線:02-6602-1076
  3. 本公司之服務網址為:https://v.center
  4. 本公司之服務電子郵件位址為:service[at]v.center (請將 [at] 代換為 @)

二、客戶發現所使用之連線帳號及密碼被冒用時,而對使用本服務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本公司提出申訴,並辦理暫停使用本服務或更換連線帳號及密碼,本公司應即受理。前述情形,就有爭議之費用,客戶得暫緩繳納。如經雙方協同警調單位查證結果證明確實不可歸責於客戶者,客戶得不繳納、否則客戶仍應繳納。

第十五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六條、契約期間

本契約自簽訂日起生效,於租用期間期滿或客戶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後,本契約自動失效。

立契約人:

客戶: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地址:

本公司:鑫晟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負責人:蕭淑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業處所所在地:彰化縣社頭鄉舊社村忠義路677號

統一編號:4278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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