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規章

第二類電信業務服務營業規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為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第三條 本業務之經營,除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或用戶契約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章之規定辦理。本營業規章除向主管機關報備外,亦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

第二章、營業項目

第四條 本公司之提供之網際網路接取業務 (以下簡稱本業務) 係指利用電信機線設備,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主要營業項目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第三章、收費計算及公告

第五條 本公司各項資費由本公司依據經營成本及市場價格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同時在本公司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除依前項備查及公告外,並於變更前一個月帳單中告知用戶收費標準調整之內容。

第六條 資費項目:

  1. 如資費表所示,用戶之收費項目,均採取月結後付費方式收取,如資費表;包含「異動設定費、網路使用費、進線維護費」
  2. 資費調整變更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本公司並於網路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部分,變更前告知用戶;用戶申請本業務之服務,依公告之收費標準(資費表)繳納費用。

第七條 本公司容許一次繳清一定期間一部或全部費用,用戶溢繳或重複繳交之費用,本公司得直接沖抵用戶次月或次期應付之費用,不另通知,其溢繳或重複繳交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年結後仍有餘額時,本公司即通知用戶,要求用戶依通知書所載,辦理無息退還餘額之程序。

第四章、申請、異動及終止

一 、申請、異動

第八條 用戶租用(申請)、異動本公司各項業務,應填寫並簽署申請書及契約書,同時接受本公司就個別相關業務所公告之「用戶須知」。

第九條 本公司各項業務租用(申請)之辦理方式:
用戶申請使用本業務,應填寫申請書,及提示下列證件供核對:

  1. 自然人:本國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證件如全民健保卡/駕照/護照等。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在台工作證影本(居留證及工作證至少需有3個月以上之有效期限)。
  2. 用戶為法人、商號: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記表等文件影本,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或第二證明(例如健保卡、駕照等)文件。
  3. 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憑關防或正式公文辦理。
  4.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份證明之身分證及第二證明文件(例如健保卡、駕照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用戶本人,由用戶負清償責任。
  5. 用戶租用(申請)本業務,本公司將儘速進行審查必要之文件及驗證程序,以決定是否接受。除有特殊原因,包括申請文件填寫不清、電信線路或機線設備缺乏等因素,導致不能在短期內接受申租者外,本公司應儘量收件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服務開通。
  6. 本服務之租用或異動,用戶應填具申請書表向本公司各營業處或指定之經銷商提出填具異動申請書表申請辦理。

第十條 用戶如有任何異動情事,包括暫停使用(以未滿一個月為限,且依營業網站公告之資費種類、限制、條件辦理)、正式停用(及終止契約,並含一個月以上之暫停使用)、未繳費之停用與回復、變更申請資料、信用卡繳款授權書或郵局及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代繳同意書之資料異動,應以得存證之方式向本公司辦理異動,本公司於審核無誤後,即依當時有效之相關契約與本公司所定程序辦理異動,除向主管機關報備外,並於各營業場所及公告於網頁供消費者審閱。

第十一條 用戶申請本業務之各項異動,得由申請人親自或提出書面委託書由他人代辦,但均應依本營業規章第四章第九條所載之證明文件辦理之。

第十二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經本公司為限期繳納之通知,如逾期仍未繳納則本公司得撤銷申請並終止租用,本公司有權停止所租用各項電信設備之通信。用戶所積欠之費用,仍有繳納之義務。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暫緩催費或停止通訊。

二、服務暫停或中斷

第十三條 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1. 本公司應維持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盡速修復。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修復。 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查修,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費用。
  2.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責善後及賠償事宜。
  3. 如因客戶自行租用之電信公司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損失。
  4. 客戶租用本業務,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應由本公司負責恢復系統之運作,客戶不需支付任何維護服務費用。

連續阻斷時間,扣減情形

連續阻斷時間 扣減情形
12小時以上-未滿24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5%
24小時以上-未滿48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10%
48小時以上-未滿72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20%
72小時以上-未滿96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30%
96小時以上-未滿120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40%
120小時以上 當月月租費全免

第十四條 暫停之特殊約定

因用戶違反相關法令、或違反善良風俗習慣、或違反本使用條款、或依相關主管機關之要求、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致本業務全部或一部暫停或中斷時,仍照常計費。

第十五條 用戶申訴之處理

  • 用戶在變更聯絡地址及電話時,應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
  • 本公司服務專線: 04-8712109
  • 本公司傳真專線: 04-8723473
  • 本公司電子郵件: service[at]v.center (請將 [at] 代換為 @)
  • 本公司網站: https://v.center
  • 本公司通訊地址:彰化縣社頭鄉舊社村忠義路677號
  • 本公司對於用戶之申訴事項,於二週內給予口具或書面簽覆。
  • 本公司對於債信紀錄不良之客戶,保留是否接受其申請網路服務之權利。
  • 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 用戶租用本公司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如逾期未繳且經本公司再次催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辦理終止契約,用戶仍須繳納所積欠之費用。

三、契約之終止

第十六條 用戶使用本公司服務時,應遵循國際電信網路規則慣例、我國電信法規與本公司相關契約約定條款,否則本公司有權終止全部或一部之服務。

第十七條 本公司如受主管機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用戶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第十八條 本公司如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時,即當然終止該部分業務對用戶之服務,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若用戶用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本公司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

第二十條 若用戶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款,經本公司以書面通知後一個星期內仍未繳費,本公司有權暫時停止客戶之全部或一部服務,客戶於本公司暫時停用後一個月內,得繳清費用本公司應於24小時內與予回復,若超過一個月後仍未繳清費用,本公司得將該暫時停用部分視為終止契約,並通知客戶。

第五章、隱私政策與用戶基本資料管理

第二十一條 除用戶涉及違法、侵權、或違反使用條款、或經本人同意或因政府行為之外,本公司對用戶的相關資料或隱私不會進行監視、增刪、修改或為其他之使用。

第二十二條 用戶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客戶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4.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通知。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業務將依電信法之規定處理,並依法接受主管機關之稽核。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對用戶資料之保存,應至用戶終止使用後一年。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無併案銷售其他電信服務。

第二十六條 本規章未規定事項,適用電信法及其相關法令、規章及國際電信公約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章於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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